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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药害拒付货款,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时间:

2022-07-22

作者:

资料来源:

江苏农业科技报

            许多农户为防止出现药害肥害,赊销在农资行业已是一种常态。但是,出现药害肥害后,欠款就不用还了吗?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对此作出了回答。判决结果显示,维持一审判决,消费者邝某需向陈某经营的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69675元。对于邝某主张的药害问题造成的损失,邝某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法院不予支持。

因药害问题上诉人拒还全部货款。

        陈某是广州市从化区一农资经营部经营者,为证明货款数额,陈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为邝某送货的清单,邝某明确承认拖欠农药款的事实。针对各种事实,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邝某向陈某的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69675元,且一审案件受理费770.94元,由邝某负担。

       欠款人 邝某在二审上诉时表示,因陈某经营的农资店指导使用农药错误,导致其种植的砂糖橘使用农药后出现异常,品质严重下降,经济损失严重。因此陈某农资经营部对本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不应由他承担全部的责任。

        对此,陈某农资经营部辩称,邝某已明确承认拖欠农药款的事实,欠款人邝某上诉认为陈某农资经营部错误指导农药使用,导致产生损失,该主张是以侵权为基础,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邝某可另案主张。同时,为了证实自己经营的产品无问题,陈某的农资经营部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一份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处理意见函,该处理意见函载明:据邝某反映,他是在陈某的指导下使用农药。欠款人邝某现场提供购买药剂的票据,已作简单用药记录,但未显示施药浓度。据果树专家及技术人员观察,邝某果园的部分砂糖橘果实出现褐色斑点,部分为早期机械伤口,部分为害虫危害后症状,部分为药害。药害严重的将影响产量。

        在种植户和农资店主确认的情况下,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陈某农资经营部对种植户剩余且未开封农药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砂糖橘的异常症状为以下几种原因导致:农药混用,农药施用浓度偏高;超范围使用农药;施药时天气状况不适宜;品种耐药性差异以及栽培管理。邝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审维持原判药害问题可另案处理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邝某是否应向陈某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陈某的农资经营部为证明邝某拖欠的货款数额,提供了2020年2—11月期间的送货单予以佐证,邝某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欠款金额69675元无异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邝某在二审中补充提供了由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函,该函件显示,送检的由陈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4个农药和叶面肥经鉴定均合格。

        另外,上述函件对邝某主张其种植的砂糖橘使用农药后出现异常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也不包括产品质量问题。据陈某农资经营部的陈述,用药量偏高的药物对应的货款金额只有2000余元。本案诉讼过程中,邝某对其主张的损失既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也未提出反诉。因此,对该损失,邝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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