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执行新规
发布时间:
2024-10-05
作者:
资料来源:
江苏农业科技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储局、财政部、国家市监局联合下发《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对粮食收购质量作了调整。
增扣量 水分含量以标准规定的水分限量为基础,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水分限量的粮食,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水分限量的粮食,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6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百分点及以上的,不再增量。高或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杂质含量 以标准规定的杂质限量为基础,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杂质限量的粮食,每高0.3个百分点,扣量0.3%;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杂质限量的粮食,每低0.3个百分点,增量0.3%。高或低不足0.3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整精米率 低于标准规定整精米率限量的粮食,以标准规定的整精米率限量为基础,每低2个百分点,扣量1.5%。低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计扣量;高于标准规定整精米率限量的,不增量。
不完善粒含量、整精米率、谷外糙米含量、黄粒米含量、互混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含量不符合粮食质量国家标准5等质量规定的粮食,不得作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当区分不同等级收购、销售,不得无故升等、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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