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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恶苗病不属于种子质量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1-12-18

作者:

技术中心

资料来源:

江苏农业科技报

 安徽省宿城市种子经销商刘某来电话求助,因他销售的水稻种子在当地种植后田间发生严重恶苗病,与当地农民产生纠纷。他想咨询,水稻发生恶苗病是否属于种子质量问题?他是否需要赔偿?据刘某表述,他销售的种子符合《种子法》规定的要求,种子质量也是达标的:农户种植后出现恶苗病初步判断因种植、管理不当造成。但是相关农户认定田间大面积产生恶苗病是种子原因,造成的减产损失应当由刘某承担。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对种子质量负责。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必须承诺的质量指标,包括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或地方种子质量有标准的,生产商承诺的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经营者向农户销售种子时一方面要确保标签合格且标注内容与包装袋内的实际种子内容相符,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另一方面须告知和保证种子质量,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裁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恶苗病又称健长病,全国各稻区均有发生,不属于判断种子质量的指标。恶苗病是一种真菌性病害,病菌主要在水稻芽苗期侵染。在我国,恶苗病不在种子检疫范围内,种子带菌量没有规定范围,购买合格种子、采用有效药剂进行种子处理,是预防恶苗病的有效措施。业内人士认为:恶苗病的发生有三种情况:一是种子带菌,二是自然界有这种菌,三是选择种植的水稻品种不抗病,对这种病比较敏感。《江苏农业科技报》农技专家唐建明建议,防治恶苗病应通过药剂处理种子,水稻生长期一旦发生该病无药可治,他在田间走访时发现,水稻恶苗病近几年有逐年加重发生的趋势。据各地反映,今年水稻秋田恶苗病发生偏重,用药预防后效果也不太好。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根据《种子法》相关规定,如果刘某的种子销售行为符合规定,且销售的涉案种子不存在假劣种子的情形,刘某不需要为田间因恶苗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了准确判断种子质量、田间发病原因、田间损失情况等,建议刘某和涉案农户协商后申请田间鉴定,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农技专家对田间真实情况作出准确 判断。双方可根据田间鉴定结果判 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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