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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打药,药液飘移危害邻田责任由谁担?


发布时间:

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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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无人机喷洒农药成为潮流,无人机施药,药液飘移的问题不可避免,由此产生的邻里纠纷越来越普遍。在产品合规的情况下,出现药害,责任是由雇主承担还是飞防组织承担?下面这个案例可以起到参考作用。

        小麦种植大户王小麦,请夏飞机操作无人机给麦田施药除草,夏飞机同赵帮飞用无人机喷施“敌草快”为王某的302余亩麦田完成除草作业。麦田除草完毕之后,隔壁田块的棉花种植大户张棉花、张皮棉发现他们的棉花出现明显的病斑,且有叶片脱落等情况,认为是隔壁田喷施“敌草快”产生的药害。

        经鉴定,棉花作物受损的原因,为相邻麦田喷施除草剂“敌草快”产生飘移导致药害。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夏飞机造成的张棉花、张皮棉的损失应为16044.39元;赵飞机造成的张棉花、张皮棉的损失应为28313.63元。鉴定费2万元,由张棉花、张皮棉银负担2000元,夏飞机负担8000元,赵帮飞负担1万元。

        棉花因药液飘移产生药害的事实基本已无争议,但是在责任划分上多方产生争议。作为二审的上诉人,赵帮飞认为,他与夏飞机之间的关系为帮工关系,与王小麦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与夏飞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解决。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在帮工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帮工人除了提供劳务外,不受被帮工人的管理和约束。帮工人通常是出于道义而实施的互助行为,双方没有对劳务报酬作约定,帮工人并非出于获取报酬的目的而实施帮工行为,帮工人完成帮工活动后,被帮工人无需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即使被帮工人给付帮工人一定的财物,也不必与其所提供的劳务形成对价关系,被帮工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给付。

        帮工关系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当发生损害赔偿时,一方不能依《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帮飞虽然主张他与夏飞机之间存在帮工关系,但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赵帮飞去王小麦麦田喷洒除草剂是出于获取劳动报酬而实施喷洒农药行为,不是出于道义、朋友关系而实施的互助行为,而是为追求经济价值。赵帮飞完成喷洒除草剂活动后,通过夏飞机或者直接向王小麦获取相应的报酬,故夏飞机与赵帮飞之间关系并不符合帮工关系的法律特征。

        夏飞机与赵帮飞操作自己的无人机,按照王小麦的要求为涉案麦田喷洒除草剂,王小麦按照每亩4元的价格给付劳动报酬。夏飞机与赵帮飞不同的时间分别喷洒了不同方位的麦田,并分别与王小麦进行结算报酬。故夏飞机、赵帮飞与王小麦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赵帮飞是有资质的无人机操作员,他已具备操作无人机喷施除草剂等农药的专业技能,明知“敌草快”农药必须在2级风以下进行喷施,但未能充分考虑风量以及无人机喷施“敌草快”可能随空气流动飘移的距离,也未充分考虑“敌草快”的药理特性和喷施方法、技术,未尽到审慎注意,造成张棉花、张皮棉棉花地受损,该损失的产生赵帮飞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小麦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以及损失的产生无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原文通篇以“王某、夏某.......等代指,为便于读者厘清文中当事人关系,对当事人名字进行了”可视化“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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